一、招标条件
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南阳市卧龙区谢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南阳市卧龙区谢庄镇孙庄村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加谈判。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南阳市卧龙区谢庄镇孙庄村村内道路建设项目
2.2.招标编号:WLZY-2017-ZGJ009
2.3建设地点:卧龙区谢庄镇孙庄村
2.4.建设内容:新建C25混凝土水泥路宽3.5米,长556米;宽4米,长1650米,厚0.18米。或铺设厚0.18米C25混凝土,面积不少于8546平方米,路肩。
2.5谈判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7.质量要求:合格
2.8.工期要求:30日历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2014年8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经理任职经历;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在正在施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人员不得在本工程中担任职务,须出具无在建承诺书);
3.4.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五大员(五大员指: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须提供其证书)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具有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的一年以上(2016年7月以来)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3.5.投标人2014年8月1日以来承揽过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6.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以来的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不提供),以及近三个月完税证明;
3.7.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查询告知函(查询对象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查询日期不得早于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日期);
3.8.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3.9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四、投标报名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00时至12:00时,13: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二室报名并同时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4.2.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300元/份。
4.3.报名时须由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携带以下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第三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所述的资料,现场报名须提供原件备查(原件必须与复印件一致,否则视为报名无效),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套且装订成册。
注:(1)报名时提供的所有人员(含委托代理人)须与投标时响应文件中的人员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2)不符合投标资格的将被拒绝,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专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五、响应性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性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详见谈判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性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南阳市卧龙区谢庄镇人民政府
地 址:卧龙区谢庄镇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3703459864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9号23号楼1单元13层143号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377-63030360
南阳市卧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南阳龙升工业园卧龙服装城2号楼3楼
联系人:吴女士
电话:0377-67778851
网址:www.nywlzy.com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