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区航程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宇航铭筑项目EPC总承包于2018年10月15日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审,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区航程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宇航铭筑项目EPC总承包。
1.2项目编号:HGZ201809140301
1.3项目概况:本次招标项目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通航路以南,太湖路以北,凌风街以西,占地27806平方米(约41.7亩),总建筑面积182221平方米,主要建设商业及商务办公楼,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4807平方米,是两栋商业及商务办公楼。地下建筑面积57085平方米(含人防及地下停车场)。
1.4招标范围:郑州航空港区航程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宇航铭筑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设计、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桩基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售楼部(含装修)、电梯设备购置及安装、道路及广场、景观绿化、燃气工程、热力工程、供水工程、污雨水工程、变配电工程(居民用电,公共用电,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等)、安防智能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监控、门禁、电梯五方对讲等)、消防工程、工程检测及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测、监测以及专家论证等)等达到交房标准涉及的所有工程。
1.5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满足规划部门的规划建设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6 计划工期:合同生效后900日历天。
2、中标候选人信息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754352905.53元;
工期:合同生效后900日历天;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满足规划部门的规划建设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综合得分:93.26分;
项目负责人:丁策/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豫133101124187/证书编号:00210435;
设计负责人:李月玲/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编号:124100807;
资质等级及编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D141073044/建筑行业甲级A141028318。
第二中标候选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755325786.87元;
工期:合同生效后900日历天;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满足工程当地的规划建设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综合得分:81.81分;
项目负责人:李伟科/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陕161131408680/证书编号:00337000;
设计负责人:耿升彤/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编号:113102231;
资质等级及编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D161040762/建筑行业甲级A161012642。
第三中标候选人: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757639050.36元;
工期:合同生效后900日历天;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满足工程当地的规划建设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综合得分:81.49分;
项目负责人:杨礼勇/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豫151151518738/证书编号:00412836;
设计负责人:于建军/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编号:072100961;
资质等级及编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D141002536/建筑行业甲级A141028754。
3、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媒介
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4、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 标 人:郑州航空港区航程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13949097997
联系地址:郑州航空港区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崔先生
联系电话:0371-63225115
联系地址: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53号中原广告产业园2号楼九层907室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自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如有异议(加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并提交),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16日